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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检举控告事项可申请复查复核
发布日期:2007-02-05 10: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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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检举控告事项可申请复查复核 发现原承办人敷衍塞责的,将追究纪律责任

    本网讯:从1月份开始,检举、控告人不服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意见,可依纪依法申请该机关对检举控告事项进行复查;不服复查意见,可依纪依法申请复查机关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在复查、复核中,发现原承办单位、承办人对初次检举控告事项办理不力、敷衍塞责的,将追究其纪律责任。
    近日,《泰州市纪检监察检举控告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出台。市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认为,此举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市构建大信访格局、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严格控减越级访、集体访和异常访现象。
    《暂行办法》规定,复查、复核主要核查调查取证的程序是否符合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责任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一般自收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复核)意见,并反馈申请人。
    《暂行办法》对复查、复核纪律作了严格要求。如果发生以下现象:凡工作失职、渎职,未认真办理检举、控告人申请;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导致矛盾激化,发生集体信访、越级信访或异常信访;受理、承办人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事项;将申请复查(复核)的材料转给被反映人或单位,致使被反映人或单位打击报复申请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将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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