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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严查党员及监察对象处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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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2-12 08:3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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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兴化市纪委联合7个部门公布实施《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材料移送及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的暂行办法》,严查违纪违法党员、监察对象处分执行。
《办法》规定,对涉及停发工资、开除、辞退、解聘、重新安排职务、降级降薪的人员,兴化市委组织部、人事局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并在办理好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该市纪委、监察局,保证各类处分及时执行。
兴化市纪委干教室负责人介绍,部分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后,由于不能及时协调沟通,导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不能及时给予相应处分,调整职级、工资等。《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在违纪违法行为材料移送和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中的职能、分工,可确保党纪政纪处分执行落到实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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