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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泰州推行政府工程“廉政保证金制”
发布日期:2008-04-30 15: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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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5月1日起,泰州市在政府公共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如果施工企业违反廉政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在1到3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建设市场参加招投标。

  政府公共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包括,所有由政府投资或融资,且由国内企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向国内企业采购物资的新建项目。该市规定,建设单位必须预留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作为廉政保证金,若施工企业未违反廉政规定,工程质保期满,经工程属地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确认后,廉政保证金将返还,否则全部上交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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