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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党员干部拆违“十不准”顶风违纪、违规、违法者,将严肃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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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6-25 08:3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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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高港区纪委、监察局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在拆除违法建设中必须遵守“十不准”规定,带头支持拆违工作,带头拆除自己的违法建设,带头做好职工和亲朋好友的拆违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参与这场拆违攻坚战。
“十不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不准发表与区委、区政府拆违政策不一致的言论,或曲解政策、散布谣言;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阻止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坚决杜绝拆后再建;不准漏报、瞒报、不报违法建设情况;不准包庇、纵容亲友搞违法建设或阻挠拆除违法建设;不准为违规违法建设户补办各种证件、手续;不准滥用职权,为违规违法建设户说情、打招呼、写条子;不准在拆违工作中利用职务影响、工作之便或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谋私利;不准在拆违工作中接受被拆户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不准借拆违之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对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对于顶风违纪、违规、违法者,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比较严重的,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耿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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