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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0种情形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发布日期:2008-07-24 08: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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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权力阳光运行。
    据了解,行政处罚除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外,还必须遵循合法裁量原则、公开公正原则、简便易行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今后,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意见》明确下列情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政相对人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或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数额不大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都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此外,《意见》同时明确了4种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经教育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被处罚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市政府法制局有关人士介绍,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相配套,我市将建立执法公开制度,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之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建立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将行政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进行分离,规范行政执法和监督程序;建立重大案件集体决定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建立适时评估修订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制度,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适时评估、修订、调整、完善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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