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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种不作为乱作为将被问责 我市首部行政问责办法出台,规定10种问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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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8-04 10:4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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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今后,行政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出工不出力、出力不用心”或者“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等看似犯不了原则错误的行为都将遭到问责。7月初,我市首部行政问责依据———《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该《办法》的出台有效弥补了我市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开辟了第三条监督渠道,对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近日,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余松就这部行政问责依据进行了解读。
张余松说,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现代行政制度。具体指,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各市(区)政府的负责人,以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办法》几乎贯穿了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等12种具体行政行为的71种情形,作出了问责规定。其中将行政人员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言行不文明,服务质量差等监管“盲区”全部纳入。
根据《办法》,行政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凡属71种情形的,首先对相关单位行政首长问责。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持相同意见的人员负间接责任。批准人批准事项发生行政不良后果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误,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间接责任。承办人未经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按照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办法》规定了行政问责的10种方式,最严重的可以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此外还可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或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问责。10种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行政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
“当然,行政问责不是单纯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更在于事前的监督提醒。”张余松指出,对于那些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发现错误或问题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等行为将给予免予、从轻问责处理。
张余松说,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如果经复核、复查后,确认问责对象受到错误问责的,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在公布问责决定的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或者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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