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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廉政账户增设卡(券)廉政专柜
发布日期:2011-12-31 09: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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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畅通自查自纠渠道,促进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日前,市纪委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泰510”廉政账户及增设卡(券)廉政专柜的通知》,在“泰510”廉政账户的基础上,增设卡(券)廉政专柜。《通知》明确规定,全市各级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违规收受的礼金、贿金、礼品折价款及其它钱款、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券),均可缴廉政专户或廉政专柜。单位违规收受的钱款、卡(券)也应按此办理。(党廉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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