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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提升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水平:让每个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发布日期:2008-07-17 09: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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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4年起,江苏全面实行案件审理“三推一改”,提升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水平让每个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以更新的观念,更好的方法,确保所处理的每一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2004年以来,江苏适应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在全省大力推进以审理助辩、乡案协审、申诉听证和审理文书说理性改革为主要内容的“三推一改”工作,这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创新,保证了案件审理质量,维护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上下一致好评,中纪委还向全国推广了江苏的审理助辩创新做法。
  审理助辩:维护好党员民主权利
  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案件审理的对象是违纪党员,但他们的正当权利同样需要得到保障。
  在案件审理方式改革中,江苏省创造性地吸取司法程序中辩护制度的优点。对于常规案件,在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阶段,违纪党员可自行申辩,或者聘请所在基层党委的其他党员为其辩护。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借用法院开庭形式,将助辩制度与听证、公开示证等制度相结合,向本人和助辩人出示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听取意见。对一些有较大影响或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将案件公开审理与助辩制度有机结合,邀请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员、干部参与助辩,并允许其他党员发表意见。
  简便易行的方式切实维护了广大党员包括犯错误党员的民主权利。截至目前,全省三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均履行了助辩权利告知,共实施助辩案件603件,犯错误党员及助辩人共提出助辩意见1478条,采纳合理意见603条,实施助辩的案件处理后无一申诉。
  乡案协审:县纪委为乡镇把好“质量关”
  针对乡镇纪检监察力量薄弱、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我省及时推出乡案协审制,乡镇基层所办案件必须由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同时要求县(市)纪委审理部门不得少于3人。
  乡案协审突出“三不变”原则,即:乡镇党组织处分权限不变、乡镇纪委的审理职能不变、乡镇党组织承担的责任不变,目前,各市及大部分县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协审工作的范围、程序以及方法步骤等,一些地方在提交县纪委审理前采取集中审、现场审、交叉审等多种形式,使协助审理的案件基本做到“二次审理”;有的地方还对市、县直机关所办案件实行协审制度。五年来,全省乡镇案件协审率达到100%,有效提高了基层案件审理质量。 
  申诉听证:让监督在阳光下进行
  近两年,省纪委审理室会同有关市县纪委在扬州和南京分别对两件申诉、缠诉老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场会和公开听证答复会。会上,申复双方面对面辩析是非,审理人员当场出示证据,当众说服教育,使申诉人息诉服处。
  目前,全省共对15起疑难复杂的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示证、质证和公开答复。此外,各级还完善了审理室负责人面对面接待申诉人制度,做到首诉必办,对受处分人积极开展回访和教育疏导。对一些由于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申诉,
  加强与申诉人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帮助解决受处分人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几年来,在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一批疑难复杂的申诉老案均得到妥善解决。
  审理文书改革:有理有据更具“说服力”
  案件审理报告是对违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问题的说理、论证,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核心。
  为了增强审理报告说理性,让受处分对象更加“服气”,全省各级案件审理部门采取专题调研、系统培训、汇编点评等措施,在提高审理文书质量方面积极探索。当审理查明事实或处理建议与调查部门存在异议时,能着重分析说明理由。违纪者及其助辩人提出申辩和助辩意见时,文书中逐一对照证据说明采纳与否。对于处理结论,结合具体案件的违纪构成认定错误性质,并从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多方面综合权衡,恰当量纪。
  部分改革力度较大的地区还推出了一些创新举措,如有的将阅卷笔录、阅卷小结制作成规范的书面审理意见;有的注重审理报告中程序性事实的认定;有的着重体现程序、实体、违纪款物三审并重等。
  省纪委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把“三推一改”工作向纵深推进。(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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