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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及原则
发布日期:2005-04-21 10: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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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受理机关设立网站的,可以通过网络举报。

    2、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实名举报。因为署实名举报一方面便于调查人员能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获得更多的线索,使调查工作少走弯路;另一方面,也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告知其来信的处理结果。

    3、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及物证、书证等)。

    4、要尽量反映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人和事。当然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也会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5、要根据《江苏省实行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暂行规定》按级反映问题,尽量不要越级信访和一信多投。反映群众意愿的上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凡推选代表未超过5人的,有关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

    6、信访举报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上访人要接受党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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