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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社会团体组织及收费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4-24 21: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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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泰纪发[2004]49号

关于对全市社会团体组织及收费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的通知

各市(区)党委、政府、纪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行业协会、学会等各类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好全市社会团体专项清理的准备工作,按照市纪委五次全会部署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1992]7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社会团体组织及收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调查的范围
1、社会团体组织情况调查范围是:全市各类专业性、行业性、学术性、联谊性等社会团体,包括未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国家规定免于登记的共青团、工会、妇联、科协、工商联、青年联合会、侨联、台联、文联等9大社团不在调查范围之列。
2、团体(单位)会员缴费情况调查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向各类社会团体缴纳的团体会费、赞助费、咨询费等费用的情况。
3、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情况调查范围是:担任现职的副县(处)职以上领导干部、经组织部门正式任命的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各市(区)担任现职的副乡(科)职以上领导干部。
二、工作要求
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对于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廉政建设,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这次专项调查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这次调查登记由市及各市(区)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海陵区、高港区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登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组织和主要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抓好管辖范围内的调查登记工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主抓此项工作,并要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查登记的业务指导,搞好综合协调和情况综合,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确保工作质量。要按照这次调查登记的范围认真开展调查和造册登记,全面准确填报各类调查表,并于9月10日前报市纪委党廉室(联系电话:6886380)。要加强督查核实,核准情况。核查的重点是社会团体财务收支情况和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情况。
三要严肃工作纪律。凡在调查登记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不如实申报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部门或单位弄虚作假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附:1、泰州市社团组织情况调查表
2、团体(单位)会员缴费情况调查表
3、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情况调查表
                  

 

中共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泰州市监察局
泰州市民政局
                    2004年8月17日

 

主题词:社团组织  收费  调查  通知
抄   送:省纪委、监察厅、民政厅、省廉政办
中共泰州市纪委办公室                 2003年8月17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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