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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员干部借用拖欠公款和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等问题进行清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4-30 14: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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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纪发[2004]30号


关于对党员干部借用拖欠公款和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等问题进行清理的通知

各市(区)党委、政府、纪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市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经研究决定,从5月份起,用1个多月的时间,对我市党员干部借用拖欠公款和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清理的人员范围: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及城市和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
清理借用拖欠公款的范围:党员干部借用、拖欠本单位、下属单位或原工作单位的公款;借用、拖欠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及城市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公款。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友借用本单位、下属单位的公款。所借(欠)用款无论是否给付利息,均属于清理范围。
二、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集中清理,由市及各市(区)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全市清理工作在6月20日前结束,共分3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下旬)。在进一步查清情况的基础上,由公款借出单位负责对借(欠)款项的追缴,借(欠)款人所在单位负责督促还款。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纠正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并在单位内张榜公布。
2、重点抽查阶段(6月上旬)。一是各地、各部门对党员干部借用和拖欠公款问题较为突出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落实清退工作;二是市纪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重点抽查,确保清退到位。
3、总结阶段(6月中旬)。各地、各部门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小结。市纪委对全市专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省纪委。
三、清理的政策规定
凡属于清理范围的借用拖欠的公款,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共江苏省纪委《关于认真清理和坚决纠正党员干部借用拖欠公款的通知》(苏纪发[1984]22号)精神,按照下列办法进行清理和纠正:
1、凡个人借用、拖欠公款用于购(建)房、购买高档商品等个人高消费活动、以及用于本人或子女上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律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归还所借(欠)公款。逾期仍未还款或未全额还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借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的,不仅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所借(欠)公款,还要按同期银行利率收取利息,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3、借用公款用于出差或其他公务活动的,应于出差归来或公务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已超过1个月的,须在规定限期内办理结帐手续;逾期仍不结帐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或他人的,由该领导干部负责督促借(欠)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还清所借款项;借(欠)款人逾期拒不还款或未全额还款的,所借(欠)款项由该领导干部负责还款,并追究其责任;
5、违反规定用公款、公物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不仅要解除担保关系,还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国家、集体经济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6、凡因生活困难、因病、因丧以及意外灾害等特殊情况借用的公款,如借款人有还款能力,应在限期内还清所借款项;暂无偿还能力的,经本人申请,群众讨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归还,或由单位财务部门逐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已无法归还的个人借(欠)款,要及时作出处理,处理意见须经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市或市(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7、对不认真进行财务核查,隐瞒不报、虚假申报个人借(欠)用公款和清退情况的单位,依照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8、凡所借款项属于“小金库”资金的,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并严肃查处;
9、凡借用、拖欠公款构成挪用、侵占等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党员干部借用、拖欠公款和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这一不正之风,不仅使大量的国家和集体资金被长期占用,侵害了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各级党政组织要充分认识这股不正之风的严重危害,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清理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严格对照清理政策,认真组织清理。各市(区)要成立由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清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清理工作。市级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党委(党组)负责。要强化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遵守财经纪律的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到主动还款、带头清退。
2、加强督查,严肃纪律。清理党员干部拖欠公款和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清退的真实性和工作进度的督查核实,做到一抓到底,无论涉及到谁,都要全部上交借(欠)款项。对已归还的款项,不仅要看还款收据,还要做好所还款项的监管,防止发生新的问题;对不如实申报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清理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有偿还能力的必须全部还清,不留尾巴;对应在规定时限内还清借(欠)款项,而不主动还款的,要采取教育、行政、经济、法纪等手段综合治理,严肃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或拖延还款的,应采取离岗措施,并督促其还款。清理工作中,如遇疑难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专项清理办公室(联系电话:6886380)。
3、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地、各部门在清理纠正借用、拖欠公款的不正之风的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从根本上堵塞个人借用拖欠公款的问题。今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违反制度乱批乱借公款,更不得将公款借给个人用于购建住房、购车、购买高档商品、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挥霍浪费等个人消费。凡职工确因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严格审批手续,控制数额,限期结帐。要按照“谁批准,谁收回”的原则,落实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批准人承担经济和纪律直至法律责任。

中共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泰州市监察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审计局
2004年5月12日


主题词:党员干部  借用公款  清理  通知
中共泰州市纪委办公室                 2004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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