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泰州市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
|
发布日期:2006-12-12 13:37:54 |
阅读次数: |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查处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整体合力,根据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督查和指导全市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纪委监察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泰州工商局、组成,市纪委监察局为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上述单位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 组织协调全市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研究解决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办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组织对全市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和重大典型案例的剖析和宣传报道工作;
(三) 做好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工作。
(四) 交流各成员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情况;
(五)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本部门在查处贿赂案件工作中的作用。
(一) 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协调全市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督促检查各执纪执法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的履行职责情况;查处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二) 市中级法院: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审判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审结起诉到法院的商业贿赂案件;为全市执纪执法部门提供法律支持。
(三) 市检察院:负责全市检察系统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组织协调;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纠正商业贿赂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现象;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四)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公安系统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组织协调;有针对性地开展非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 市审计局:加强对重点资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审计,配合执纪执法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六) 泰州工商局:负责全市工商系统查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组织协调;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查处。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搞好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形成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整体合力。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 联席会议的活动安排要应紧紧围绕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建立长效机制等阶段性工作来进行,一般每季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 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联席会议召集单位确定。
(三) 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前书面发各成员单位。
(四) 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的决定,经召集单位负责人审定,报经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