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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泰兴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被判刑五年
发布日期:2007-07-23 15: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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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判处泰兴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光华有期徒刑五年,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日前,泰兴市市人民政府决定开除李光华的公职。
    经查,1998年至2004年,李光华在担任泰兴市人民法院黄桥人民法庭基建工程负责人、广陵人民法庭副庭长、横巷人民法庭副庭长、庭长、市人民法院执行庭长、副院长期间,在负责基建工程、案件审判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48295元;1996年下半年,李利用担任广陵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之便,将原金花集团有限公司赞助给广陵法庭的人民币25000元占为己有。(泰兴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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