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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永承、王晓琪、陈锦林、张志刚因受贿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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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2-25 09: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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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邰继轩 邰继监)近日,鞠永承、王晓琪、陈锦林、张志刚等4人分别因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经查,鞠永承利用担任市财政局副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9.6万元。案发后,鞠永承认罪态度较差。2007年12月19日,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鞠永承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王晓琪,在担任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1.1万元。案发后,王晓琪认罪态度较差。2007年12月20日,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
陈锦林,利用担任市财政局综合楼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施工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3万元。案发后,陈锦林认罪态度较差,且未能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从重处罚。2007年12月20日,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锦林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张志刚,在担任市财政局综合楼驻工地全权代表、市财政局裙楼续建工程等工程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施工单位及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0.795万元。鉴于张志刚在组织调查期间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羁押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2007年12月20日,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志刚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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