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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一公司经理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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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1-18 11:1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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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泰兴星达特种水产有限公司经理芮宏庆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泰兴市纪委决定给予芮宏庆开除党籍处分。
经查,2000年至2001年4月,芮宏庆利用担任泰兴星达特种水产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4次索取和非法收受承建其单位回填土工程等有关人员的人民币共计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方便;2001年1月,芮宏庆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的10万元定期存折借给泰兴市某公司的焦某某,焦用该存折作为质押标的向银行办理了9.8万元的贷款。后因焦不能按期归还,担保人王某某于同年5至8月,向泰兴星达特种水产有限公司陆续归还了10万元。(邰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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