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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建设局原局长受贿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8-08-02 14: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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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海陵区建设局原局长、党委书记蔡明恕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经审理查明,蔡明恕利用担任海陵区建委主任、建设局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于2000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节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3000元。 (邰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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