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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树摘毒果 贪欲断前程
发布日期:2010-11-04 1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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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东贪污、受贿案剖析

    “做人要象荣德生所说的那样‘发上等愿,结中等缘,享下等福;择高处立,选平地坐,向宽处行’。可惜我当初无法深入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急功近利,什么都想要,结果走上‘发不义之财,巴结权贵,享奢靡之福’的错误道路。”这是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陈晓东在《悔过书》中说过的一段话。
    今年8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晓东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陈晓东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十七万元。
    放纵“小节”  终累大错
    1992年8月,陈晓东大学毕业后如愿分配到原县级泰州市房产公司工作,成为一名工程技术人员。1998年初,陈晓东被提拔为地级泰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地产开发公司(股级)副经理,并兼任泰州市莲花居住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组副组长。手中有了一定的权,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一开始,陈晓东还能把持住自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面对下属单位逢年过节奉上的“小意思”, 陈晓东的思想发生了动摇,从开始的半推半就到后来的心安理得,迈出了违纪违法的第一步。
    2003年9月起,陈晓东先后担任地级泰州市地产开发公司(正科级事业单位)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越来越大、贪欲也随之膨胀。在这期间,陈晓东接触的大多是老板,看到这些老板文化程度、能力水平不如自己,却个个出手阔绰,活得有滋有味,心态逐渐失衡,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潜移默化的变化。在拜金主义作祟下,陈晓东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敛财的工具,在工程发包、设备采购等拍板决策过程中,收受贿赂逐步升级,从只收小额的礼金到一次性地收受大额贿赂,从只收“关系好”的、“老同学”的,发展到来者不拒,从一开始的紧张到后来的若无其事、处变不惊,变化过程好比“温水煮青蛙”全在不知不觉中。
    2004年初,陈晓东利用公司代建政府工程、掌握工程发包权的机会,在泰州市城隍庙修缮工程招标过程中,私自将其他投标人的情况透露给其大学同学季某,后季某通过串标,顺利取得该工程。为此,季某先后两次送上人民币计6万元,陈晓东欣然笑纳。
    2004年4月,陈晓东前任、原地产公司负责人俞某因经济问题被查处后,陈晓东着实紧张了一阵子,把认为关系“一般”的人送的钱退了;对于老同学季某送的钱,自认为关系很“铁”,并没有舍得退,并侥幸地认为即使组织上查到了,也可以说成是同学之间的正常借贷,想以此来规避组织调查。此次风声过后,陈晓东并没有做到“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而是又分别于2004年中秋节、2005年春节、2005年中秋节肆无忌惮地收受季某贿赂的人民币计2万元。
    2006年1月,地产公司改制成为国有控股企业,陈晓东的身份也变为企业人员,自认为套在头上的“紧箍咒”没有了,可以放心地收钱。2006年底,地产公司开发姜堰市广茂大厦,泰州市某经贸公司董事长许某为能承接到该大厦外墙涂料的业务,在陈晓东办公室送给陈人民币1万元;2007年春节前,泰州某电梯销售公司为能承接到广茂大厦电梯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在陈晓东办公室送给陈人民币1.5万元。
    ……
    陈晓东收钱信奉“四个没有事”的原则,即“国有单位的没有事、小额的没有事、老同学的没有事、关系好的没有事。”短短几年间,陈晓东先后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计112900元,最终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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