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5年5月至2006年1月,陈晓东利用担任泰州市地产开发公司副经理、经理的职务之便,趁公司改制之机,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计人民币2708599.90元;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94000元;利用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5000元。2010年8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晓东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7万元。日前,经研究,市纪委决定给予陈晓东开除党籍处分。(市纪委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