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3年春节后至2009年下半年,陆群在担任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处处长、督查处处长、泰州市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主任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钱物合计人民币245300元。2010年11月1日,姜堰市人民法院认定陆群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70000元。日前,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委报市纪委同意,决定给予陆群开除党籍处分。(市纪委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