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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东因贪污、受贿等获刑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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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9-13 16:5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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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晓东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7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06年1月间,陈晓东利用其担任地产公司副经理、经理的职务之便,趁地产公司改制之机,通过虚开票据、虚估工程成本、虚增应付帐款、编制虚假预决算、涂改票据、项目成本串支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计人民币2708599.90元;1999年春节前至2005年中秋节前,陈晓东利用担任地产公司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泰州市莲花居住区建设领导小组工程监理组副组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94000元;2006年底至2007年春节前,陈晓东利用担任改制后的城投集团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5000元。(市纪委机关工作一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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