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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积生因受贿被开除党籍
发布日期:2011-04-28 09: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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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至2009年间,王积生利用担任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主任、党委书记兼江苏省灌溉动力管理一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77次非法收受周某某、邹某某、章某某等人所送人民币651000元、欧元1000元、价值人民币17000元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浪琴手表1只和价值人民币11100元的金条1根,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3600元、欧元1000元。2010年5月11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积生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日前,泰州市委报省纪委同意,决定给予王积生开除党籍处分。(市纪委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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