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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鸿因受贿被开除党籍
发布日期:2011-07-20 17: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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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00年至2010年春节前,缪鸿利用其担任姜堰市民政局副局长、局长、姜堰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兼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姜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对相关人员在承接工程、工程款支付等有关事项协调方面给予关照,先后26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265000元、美元3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8000元的摄像机、香烟、大衣、购物卡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3000元、美元3000元。2011年4月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缪鸿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市委常委会议2011年7月18日同意,给予缪鸿开除党籍处分。(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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