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监察局信息公开指南
《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 2004 年 6 月 24 日由市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泰州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局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局编制的《泰州市监察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局主要采用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为:
1 、机构设置类:( 1 )机构职责;( 2 )委局领导;( 3 )内设机构。
2 、政策法规类:( 1 )源头治理;( 2 )纠风工作;( 3 )廉洁自律;( 4 )执法监察;( 5 )其他监察政策法规。
3 、业务工作类:受理信访举报。
4 、其他类 :泰州廉政
我局泰州廉政网的具体网址为 www.tzlzw.gov.cn 。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办公室依申请查阅,联系电话为 6886315 。
我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 1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 2 )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 3 )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 4 )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 30 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我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我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的,我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 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 《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内可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泰州市监察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泰州市政府 701 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 6886315 ,传真号码 6886303 ,通信地址:泰州市监察局办公室,邮政编码 225300 。
(三)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 www.tzlzw.gov.cn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的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监察局办公室当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受理业务。
(四)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 6886315 ,通讯地址:泰州市监察局办公室,邮编: 22530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局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