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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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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3-31 16: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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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办发〔2009〕7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各项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围绕我市“三年再来一个大变化”的发展目标,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通过2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治理工作,全市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信息共享的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初步建立,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基本完善,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主要内容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紧扣工程项目建设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强化措施,突出九个方面的工作重点,着力解决一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具体内容为: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标准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
2.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
4.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
5.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6.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着重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强化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
7.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8.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9.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着重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三、方式方法
针对工程建设涉及的部门多,建设过程“点多线长”等特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突出重点,把握关键,通过明确工作职责、构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建立监察联系点制度、开展重点工程巡查、实施挂牌督办、加大查处力度等,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保廉长城”。
1.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相关业务工作指导意见,牵头抓好重点任务的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市发改委要抓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储备、前期论证、立项审批、计划编制、项目稽查等工作,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并做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国土局要抓好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工作,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市建设局要抓好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市规划局要抓好城乡规划管理和容积率变更管理,促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安监局要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市财政局要抓好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活动,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市审计局要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严重超概算项目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审计;市监察局要严格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并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形成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2.构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对目前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现有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决策、立项审批、资金拨付、运行实施、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估等环节的制度和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和修订决策阶段、执行阶段和后评价阶段方面的实施办法。同时,结合我市正在推行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数据库,搭建政府投资项目业务系统平台,进行实时监控,推行新的制度体系。
3.建立监察联系点制度。在涉及新增投资项目建设的市(区)及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安监、国土、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中建立监察联系点,每月按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监察情况通报会,及时反馈监察信息和工作要求。
4.开展重点工程巡查。从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中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巡查队伍,根据明确的建设目标和时间要求,突出对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发挥监督的保障和推进作用。对建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顾全大局、不按法定程序、标准和质量及序时进度完成计划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5.实施公开挂牌监察。继续对新增投资十项重点工程实施公开挂牌监察,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公开监察:工程建设的设计、招标、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廉政建设项目要求,有无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或挪用、侵占、截留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无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6.严格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未经审计擅自办理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的,未及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10月)
1.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成立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市发改、经贸、建设、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监察、财政、审计等19个职能部门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并明确1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各地各部门成立的相应机构,于10月中旬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联系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计划》,对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本《实施意见》提出的治理工作任务分解,提出治理措施和工作目标,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和工作责任,确保时间进度。10月底,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3.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召开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问题排查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2月)
1.各地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10年2月上旬书面报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重点督查。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自查情况,适时选择部分单位组织抽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0年3月—2011年10月)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本《实施意见》提出的突出问题和排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实施。
2.落实监管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施工许可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着重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等行为;选择部分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挂牌监督和招标投标专项督查。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管,落实从业各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3.推广典型经验。注意发现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开展的《关于构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体系工作方案》,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
5.巩固治理成果。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将专项治理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进行归纳和提升,使之形成制度,实现法规制度的系统化。2011年10月上旬,各地各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和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配合单位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形成治理合力。
2.突出工作重点。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工作基础较好、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抓紧整改,相关规章制度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既要注重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注重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3.加强调查研究。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解决专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及时推广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加大查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序时进度逐一加以落实。要把查办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严肃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和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活动的案件。要注意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通过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查找和堵塞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开展警示教育,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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