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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3-31 16: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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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监发〔2008〕10号

各市、县(市、区)监察局,省各委办厅局监察室,省各直属单位监察室,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加强效能建设,改善行政管理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8〕79号),现就加强全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强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大力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效率明显提高,行政能力明显提升,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贴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选题立项;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立足于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察,严格事后评价处理,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工作机制;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开受理投诉、公开处理结果、公开组织评议、公开评议结果,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三)围绕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环节开展效能监察。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内部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行政决策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决策后的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AB岗工作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不当或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督促各级行政机关查找管理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实行适当分权和流程制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权力正确、规范行使。

    (四)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机关作风开展效能监察。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行政许可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和规范“四级便民服务网”建设,坚持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相结合,不断拓展服务功能,方便群众办事。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和纠正以改变名称、拆分许可权等方式变相恢复或违法违规新设许可项目的行为。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查找行政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推动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工作流程和办事机制,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转变。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整合行政资源,再造行政流程,实行绩效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着力解决行政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

    (五)围绕政府的施政目标、优化发展环境、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效能监察。以提高政府行政执行力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党委、政府施政目标进展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等情况的跟踪督查,促进勤政高效,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以优化发展环境为切入点,主动深入经济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和环节,纠正和督促解决在勤政方面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积极营造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政务环境。以维护群众利益为落脚点,督促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制

    (六)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全面检查和个别抽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及效果的情况实施综合效能监察,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实施专项效能监察。聘请特邀监察员,适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社会评议,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法定文书形式,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依法处理行政过错行为。

    (七)健全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效能投诉工作机构,拓宽投诉受理渠道,规范投诉办理程序,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采取自办、转办、督办等形式,及时受理、核查行政效能投诉,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对行政效能投诉问题的综合分析,针对监察对象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

    (八)大力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电子手段,以行政执法权力运行为重点,对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等事项进行全程监控,对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协作业务或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发挥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决策辅助、网络投诉等功能,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察。通过电子监察,将预防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压缩行政执法权的自由裁量空间,规范权力运行,促进效能提升。

    (九)创新绩效考评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绩效评估标准,健全绩效评估体系,对监察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客观公正的奖惩机制,规范和引导行政行为更加合法、合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注意把上级机关的考评与行政相对人的评议结合起来,使考评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完善考评程序,使考评更加科学、规范、有效。注重考评结果的综合使用,依照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被考评单位或个人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奖惩。

    (十)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督促政府部门明确职能、权限和责任,确保权责一致。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过错的实际情况,分类实施责任追究。对尚未构成违纪的问题,采取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等多种形式实行责任追究。对已构成违纪或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典型案件,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

    (十)切实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省辖市纪委、监察局要建立效能监察室,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要明确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机构及具体人员,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效能监察工作网络。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全面推进效能监察工作。定期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争取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重视和支持。

    (十一)切实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认真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新办法,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总结和推广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将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有效做法固定为规章制度,转化为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丰富和发展行政效能监察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江 苏 省 监 察 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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