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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电子监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07-05 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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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纪发[2010]3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全过程的监察监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提高监察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时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行政权力、招标投标、重大项目及内部权力运行等方面进行电子监察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监察,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权力、招标投标、重大项目和内部权力的运行进行全程监察、监控和管理的监察方式。
    第四条  电子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招标投标、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等情况实行监察、督办、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落实上级监察监控平台交办的督办、督察事项。行政机关内设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招标投标、重大项目等情况的监察和督办,及时办理和回复省、市级监察平台交办事项。市监察局明确负责市级监督的网上监察人员;行政机关内设监察机构应该明确本部门网上监察人员;部门无内设监察机构的应明确一名正式工作人员负责网上监察工作。
    第五条  市级网上监察人员每个工作日至少登陆网络平台两次,处理有关事项。各行政机关网上监察人员每个工作日至少登陆网络平台一次,处理有关事项。网上监察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报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指定他人代为履行职责。网上监察人员上网处理业务情况,监察日志应当自动记录留痕,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网上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绩效的情况进行统计、考评;对行政权力运行、招标投标、重大项目等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督办、整改;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七条  市级网上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黄灯预警时,应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现有红灯警告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对于督办和整改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条  部门网上监察人员对本单位行政权力上网运行情况负有监察责任,行政权力应在网上运行而不上网运行或在网下办理、网上录入的情况应及时提醒纠正,责令改正。各级网上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对于市级交办的投诉举报或其他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九条  各部门网上监察人员应严格依照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并固化的流程,对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实时监察。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岗位、各环节的责任人员和工作人员有超时办理、违规办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醒或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网上监察人员应当定期对网上监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整理。相关监察数据应作为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网上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严禁他人使用网上监察系统。未经批准,不得将网上相关数据下载、复制和传播。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调取网上数据信息的,应报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在可控制范围内使用。
    第十二条  网上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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